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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魁情感: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你需要关心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1055

夫妻之间好聚好散,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但话说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但有些事情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如果真的到了要离婚的境地,很多人措手不及,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花魁情感在这里给出三个你需要去关注的问题,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

1、你需要收集整理哪些“证据”。

A、证明关系: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B、证明共有财产的证据: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车辆行驶证

C、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孩子的户口出身证明、工资单和其他合法收入证明、孩子的意愿(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D、证明婚外情的证据:

1、亲密照片、录像、录音;

2、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3、酒店入住登记、开房记录(请一定要注意:这种涉亲密关系和隐私的证据,一定不能是胁迫或者是非法取得的,一不小心可能构成非法取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会让自己陷于被动局面,让对方反咬一口。)

2、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你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首先,孩子归谁?

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到十周岁,法院会判给能够给孩子提供成长、教育、生活环境较好的一方;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会参照孩子的意见和想法进行判决。

争夺抚养权加分项:

1、你要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自己和自己的父母给予孩子的陪伴和照顾都优于对方。

2、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证明对方已有恋人且有结婚的可能,法院会偏向把抚养权判给你;如果ta有赌博恶习,你收集一些证据,法院也会偏向把抚养权判给你。

3、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你需要懂得这些常识。

首先,你需要了解一下《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重要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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